近日,海南省律师协会在其官方网站挂出一份通知,该通知一经向社会发布,立即在我省律师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,并引起广大律师的强烈质疑,几天时间点击率近万次。据悉,引起律师争议的条款是该通知附件中的《海南省经济特区律师条例(修订草案)》新增第三十三条,该条款对律师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实行等级制度。记者了解到,已有多名律师联名上书,强烈要求删除该“不公平公正”的条款。省律协和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对此作出了回应。    一份通知引发争议 “律师出庭实行等级制度”    7月21日,海南省律师协会在其官方网站挂出了一份通知。这是一份关于《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(修订草案)》向广大律师征询意见的通知(琼律协通[2010]024号),要求全省广大律师提意见和建议。
 该《通知》称,《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》于1996年6月27日通过实施,因为历经了10多年,我省经济、社会以及法律服务市场已发生了较大变化,该条例应予以修改完善。
 该通知一经发布,立即引起了全省广大律师的极大关注。其实,律师关注的并不是该份“通知”,而是附在通知后面的《海南省经济特区律师条例(修订草案)》,其中引发争议的为新增条款的“第三十三条”,条款内容为——
 “律师出庭实行等级制度。在我省执业律师可分为初级、中级和高级律师,凡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者,均可成为初级律师;初级律师执业满三年,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考核,可成为中级律师;中级律师执业满八年且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的,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考核,可成为高级律师。律师申请初级、中级和高级律师资格,应当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。初级律师只能限定在基层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,中级律师不能在最高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。具体考试、考核办法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组织实施。”
 对于该新增条款,有关部门解释的修改理由为:出庭律师实行等级制度,是根据科学发展观,为确保律师业健康发展的需要,借鉴国外及其他省份的做法,对我省律师管理工作进行的创新。   多名律师联名上书 要求删除“第三十三条”    该通知在省律协的官方网站挂出后,立即在全省律师界掀起轩然大波。有些律师甚至以网友的名义,在其他各大网站的BBS社区发帖,针对新增的“第三十三条”内容进行质疑。
 前日,记者登录了海南省律师协会的官方网站,见到了这份在律师界引发争议的通知。该通知挂在律协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,截至记者发稿时,该通知的点击率已达8510次,发表评论322条。记者打开附件后,见到一份《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修正前后对照表》,修正前的条款为47条,“修订草案”为52条。这份“对照表”详细列出了哪些条款是保留不变,哪些条款进行了删除,哪些是新增条款。
 而引起我省广大执业律师争议的就是新增的“第三十三条”,一些律师将其浓缩为“律师代理打官司实行等级制度”。“对于这样的条款,我们感到很吃惊,这是与《律师法》等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的。”海南某律师事务所一符姓律师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根据民事诉讼法、刑事诉讼法、行政诉讼法的规定,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均具备代理所有法院、所有审级的民事、刑事、行政案件的资格,“该条款限制初级律师在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出庭,禁止中级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庭,违背上述3大诉讼法的规定。”
 “对于我们年轻律师来说,也是不公平的。”海口某律师事务所的陈先生等几名年轻律师对记者说,“如果该条款得以通过,对于我们这些执业期限短的年轻律师来说,不仅仅意味着不能或者开展高端业务受限,而且在律师行业极容易形成‘高端业务’的垄断,造成律师业务不公平竞争。”
 记者了解到,我省已有多名律师联名致信海南省司法厅和海南省律师协会,强烈要求删除该条“违背法律规定,违背律师行业竞争基本原则,违背公平公正”的条款内容。   省司法厅 网上挂的是初稿,修正稿里已没有    26日上午,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了海南省律师协会的相关负责人。该负责人表示,《海南省经济特区律师条例(修订草案)》目前尚处于征集意见和建议阶段,新增的“第三十三条”相关内容将来是否保留,还是一个未知数。
 27日上午,记者致电海南省律师协会的相关负责人。该负责人告诉记者,他们并没有参与《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》的相关修正工作,而《海南省经济特区律师条例(修订草案)》在其官方网站发布,向全省广大律师征求意见和建议,是代省司法厅发布的。该协会只负责收集广大律师的相关意见和建议,然后统一汇总,作为律协征求意见稿的参考。该负责人向记者表示,新增的“第三十三条”相关内容目前争议很大,将来是否通过和保留,还很难说。
 该协会另一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,尽管她作为一名资深律师,但也反对该条款的内容规定。“该条款无论是与律师法,还是与民事诉讼法、刑事诉讼法、行政诉讼法等,都是相抵触的。”该负责人表示。
 海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处相关负责人之前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,该草案并非正式文件,而且也处于征求意见阶段,尚未最终确定。昨天上午,记者又致电省司法厅法规处,工作人员并没有正面回答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,而是称他们只负责对制订了的法规进行宣传。而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处一负责人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解释称,新增的“第三十三条”内容并不存在,当初海南省律师协会在发布该通知时,因为太匆忙,挂到网上的只是初稿,这一条在修正稿中已经不存在了。昨天下午,记者再次登录省律协的网站,该通知已经不见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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